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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8
关于《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4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省公安厅执法制度制定标准不一、执行刚性不强、修改完善不及时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司法救助金发放程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我厅对《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2018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年4月,省公安厅集中开展执法制度清理及立改废工作,为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刚性、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公正执法。对标“可操作、可问效、可追责”要求,对《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2018版)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和各地公安机关、各有关警种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和厅党委会审议,最终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三、修订内容

一是在《实施办法》第15条新增“问效”内容作为第二款:“省公安厅将结合专项督察、巡查抽查、案件评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开展司法救助情况,常态化开展执行评估,总结分析当前各地异地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通报或定向推送;对通报和推送的问题,各地、各相关警种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持续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司法救助制度严格规范”。

二是将《实施办法》第16条“追责”条款修订为“公安民警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对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救助的”。

解读联络部门及方式: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0551-6280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