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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4889543Y/202307-0001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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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8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10:49 来源: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校: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711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化实化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评审论证、部门联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设实效,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创新推动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程建设实施”向“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向“谋场景比项目”转变,重点围绕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迭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等,谋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建设的项目,数字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依规提供咨询、认证和运维服务。

第三条  开展整体设计。省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情况、数据资源等,聚焦履职履责、企业群众需求和工作痛点难点堵点,按照在一体化平台上建设的思路,整合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谋划提出场景建设需求,开展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原则上整体设计作为申报场景建设需求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开展场景创新。省直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谋划提出年度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省数据资源局对各部门场景创新建设需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部门代表打分、企业群众评选等工作,经综合排序后纳入场景需求库,排序靠前的优先支持。各市(含县、市、区)将场景创新建设需求随年度计划一并报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进行会商,统筹省市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由内网办按照电子政务内网项目审批、审查、验收、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安徽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要求,原则上由各级公安部门汇总相关需求后统一申报、招标、建设、运维。

第七条  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省数据资源局建设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审批、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基于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办理。涉密项目材料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第八条  健全专家评审机制。省数据资源局组建数字安徽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加强评审专家培训指导,实行动态评价考核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退出专家库。专家须严格执行专家管理办法,参与评审时应当签署保密、诚信和廉洁承诺书,并接受省数据资源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审、省市联动机制。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对市、县(市、区)有共同业务需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级部门统筹建设,市、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省直各部门向市、县(市、区)部署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应当事先征求省数据资源局意见,加强省市联动衔接和集约节约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联审

 

第十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部门包括省委网信办、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以及与项目业务相关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联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非涉密项目原则上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第十二条  联审部门职责分工:

省数据资源局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验收等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相关规范,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省属高校、省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省属高校、省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专项规划政策衔接的审查,联审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数字安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省属高校、省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省级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省数据资源局根据工作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申报工作,明确申报依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等要求。

(二)计划申报。省直各部门按要求向省数据资源局申报新建、升级、续建、运维等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内网办(省委机要局)。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自行论证材料、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材料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及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新建、升级类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应当纳入本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

2.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按年度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3.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报告、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

(三)计划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每年对申报的计划项目组织两轮集中评审,鼓励在申报限定时间内早申报,第一轮集中评审要求完善方案的项目,修改后可以参加第二轮评审。两轮集中评审结束后不再安排集中计划评审。运维、续建类项目应当在第一次集中评审要求的时间内申报。省内网办(省委机要局)对申报的电子政务内网项目完成材料预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新建、升级、运维等分类开展计划评审。

(四)计划拟订。省数据资源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综合场景排序、评审情况及续建、运维需求等,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清单,会同相关联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数据资源局提出的预算申请、项目清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以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结合省级财力水平,统筹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省数据资源局根据年度数字安徽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则,拟订省级政务信息化年度支持项目清单和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提请数字安徽专项资金使用专班全体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补充年度计划: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提交项目增补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自行论证材料等,经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组织评审。增补场景创新建设相关项目应当通过场景审查。

(二)评审通过的,省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数据资源局按程序批复;省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按程序批复。

(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种类型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第四章  省级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年度计划批复下达后,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及时编制相应方案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不得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资源和一体化平台、“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等公共能力支撑体系进行设计、建设。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设计相应方案,联合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边界以及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方案批准后,原则上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省级部门统筹市县部门协同设计,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并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明确分级资金安排。可以由省级统建的,市县不再重复建设。

新建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上线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渗透测试、安全加固等安全内容及密码安全设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面向社会服务等重要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涉密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

第十七条  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续建、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相应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按规范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向省数据资源局申请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内容的不予受理。

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批。

(二)受理预审。省数据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会审。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内部会审把关。

(四)部门联审。联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五)第三方评估。省数据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完善方案,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向省数据资源局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六)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并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人数: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单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7名及以上单数,且至少包含1名核心专家。对于非涉密项目,专家应当提前登录项目管理系统审阅方案,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七)项目批复。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无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复核修订情况,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提交评估报告。省数据资源局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申报单位修改方案等时间)。

第二十条  为提高数字安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年度计划增补项目,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可以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五章  省级项目设计、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定制化软件应当先组织详细设计后进行开发建设,详细设计与开发建设由不同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详细设计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密切配合,优化完善设计,做到定制化软件开发与项目主体功能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验收。详细设计应当包括系统架构、业务流程、数据库、接口、功能规格说明书等设计。详细设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定制化软件批复概算的30%。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建设、应用,项目涉及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当严格采用和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业务驱动,深化细化业务需求,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频繁变更。

第二十三条  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和其他要求等开展建设。项目变更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主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调整,并将变更情况、变更程序、变更后方案等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依申请变更。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项目采购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审批。

1﹒建设内容变更涉及资金调整金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的绝对值累计)超过批复金额15%的;

2﹒变更内容超过已批复项目建设框架的,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变化及建设进度调整等。

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变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修改,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三)重新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项目采购之前向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变更的;

2﹒项目内容变更造成总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概算的。

 

第六章  省级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参照竣工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业务领域、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等专家,以评审会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分批次初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二)非涉密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要求项目承建单位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测评测试的报告。

(三)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档案初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定制化软件详细设计及论证情况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审批部门受理后,主要从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数据共享情况、系统试运行情况、在一体化平台上建设情况等方面,对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五)项目竣工验收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开展,专家抽取方式、人数、要求等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专家评审会出具一式三份专家评审意见书,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专家签字,并经参会部门代表签字有效。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等情况,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程序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函。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涉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期完成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购买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对于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关键性问题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但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省数据资源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七)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最终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等。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

 

第七章  省级项目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化系统中服务类、监管类、运行类应用按规范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的(包含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

 

第八章  省级审查类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省数据管理局报送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查项目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章  市、县级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年度计划申报。各市数据资源局统筹编制本市(含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市级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组织评审论证后,按要求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  市级年度计划审核。省数据资源局组织重点从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是否属于全省或者全市跨层级跨部门统筹建设,是否符合一体化平台、场景创新工程、数据工程、三端能力提升工程统筹部署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和共用资源复用、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审核,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结果,由各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限额以上项目审核管理。市、县(市、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包括续建、运维类项目),由各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论证后,将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报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各市、县(市、区)按程序审批。市、县(市、区)项目变更由各地按规定自行办理,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各市数据资源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含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以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绩效总体情况等书面报省数据资源局。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及市、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管理。下列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