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1、安徽永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曾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构成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2、安徽永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李金香、罗召、蒋宝娣等三名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已构成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
3、安徽永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李鼎俞、刘成荣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4、安徽永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李云秀、闻小狗等劳动者佩戴防噪耳塞的行为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已构成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