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309-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简明问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部门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9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309-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简明问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部门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9
【简明问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部门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2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本文件主要适用单位有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宣城市党政机关,本市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问:公务用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置?

答:(1)车辆使用达 8 年经审批同意的;

(2)车辆使用未满 8 年,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没有维修价值等情形,经审批同意的; 

(3)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 

(4)经审批同意更新或调剂后的旧车辆; 

(5)其他符合处置的情形。

问:公务用车处置分为哪几种?

答:(1)调剂使用

(2)拍卖处置

(3)报废处置

问:公务用车移交时应该怎么做?

答:(1)车辆移交时,移交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车辆移交清单》,移交车辆相关物品和资料,并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

(2) 备齐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正副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钥匙、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交强保险单等资料; 

(3) 确保移交车辆无违法违章、无扣押解封等记录,交强险剩余保险期限至少半年以上; 

(4)车架号、发动机号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的,车牌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零部件缺失等特殊事项须在《车辆移交清单》中备注; 

(6) 移交单位应核验车辆是否存在无法交易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