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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08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08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5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3-09-15 15:5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各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药安全底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某成人保健品商店涉嫌经营假药及经营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绩溪县某成人保健品商店涉嫌经营假药及经营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6日,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工单,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有关产品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德国小钢炮、增大延时片、美国肾黄金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经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从未核实身份的微信好友处购进,涉案金额546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售卖的德国小钢炮,经认定为假药;售卖的增大延时片、美国肾黄金为伪造厂名、伪造批准文号假冒保健食品,添加的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营假药,涉嫌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营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涉嫌构成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县桃州镇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3年4月29日,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广德县桃州镇李翔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3月2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展示包装内发现1盒黄金伟哥VGA、1盒Buoyant金伟哥VGA、2盒黄金A片、2盒虫草鹿鞭丸、11盒万艾可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其中万艾可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非药品批号,其他4种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含有“治疗”的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出具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假药的货值金额为183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8月7日,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3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租住地进行执法检查,在租住房屋客厅桌上发现有包装好的大瓶粉丸8瓶(30粒/瓶),小瓶粉丸4瓶(10粒/瓶),散装粉丸1250粒。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粉丸(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中粉丸销售额为165100元。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照经营案

2023年6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66.33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的工作室进行执法检查, 在其工作室货架、货柜中发现标注为“天美仕”山药黄精复合饮品(10ml×30瓶)101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烟酸项目不符合Q/ANCT0001S-2020《山药黄精复合饮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0000元,违法所得为7666.33元。同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市某食品厂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未如实标注食品成分案

2023年5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德市某食品厂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未如实标注食品成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生产经营的“宏康纯手工花生酥”、“宏康炒米糖”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标准证明材料。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委托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花生糖”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编号TWSP23040132)显示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成分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糖”标签上标注的营业成分数值均不相符。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550元,违法所得25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缸豆案

2023年6月13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销售倍硫磷检验不合格豇豆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该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缸豆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行为。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酱制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04月0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某酱制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抽检结果表示紫阳酱制品厂生产的紫阳生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标。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二次添加同一食品添加剂造成添加剂超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州区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州区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经营的吴氏豆腐干(190克/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豆腐干150袋,已全部对外销售,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22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粮油商贸无证分装大米案

2023年6月2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某粮油商贸无证分装大米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摸排“315曝光假香米事件”时,发现旌德县港德超市有待售的“石凫山”泰香丝苗米。产品委托方为当事人,受委托方为旌德县某精米加工厂。旌德县某精米加工厂为当事人加工大米用编织袋包装大米,而涉案的玉针香米和泰香丝苗米为5kg包装(非编织袋),当事人所售的玉针香米(净含量:5kg)和“石凫山”泰香丝苗米(5kg)系自己分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而生产(分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