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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10-00026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23年第235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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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23年第235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20
关于市政协2023年第2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20 16:28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凌云代表:

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您提出了《关于加强对四轮代步车非法上路整治的建议》的意见建议,我局经认真调研,特对该提案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四轮代步车”)上路情况日渐增多,这部分车辆安全性能差,加上驾驶者多为老年人群体,交通安全意识不高,交通安全风险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多次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多部门联合采取综合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时难以启动此项工作:

一是前端环节管理缺失。电动四轮车无论是整备质量、还是外廓尺寸、驱动方式、行驶速度等都属于机动车范围。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准入制度,机动车必须满足《机动车安全运行通用技术条件》等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目录》后方可生产、销售和登记。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将其纳入机动车范围进行登记和管理。但由于其生产商不在本地,不从生产环节实施禁绝,仅从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难以达到效果。

二是末端执法难度大。电动四轮车严格意义上属于机动车范围,公安机关对驾驶者的管理只能依据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实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其罚款额就达到2000元,且需要对车辆进行扣留并强制解体。由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管理不严,车辆实际使用人的违法主观过错与处罚不相当,在实际执法操作层面存在较大争议。加上这部分车辆存量较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市委、市政府授权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大力度的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向市政府报告,成立相关综合协调机构,多部门联合,通过各级基层组织对已购买的电动四轮车进行全面排查登记,为下步整治、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二是参照本省其他地方的有效措施,拟争取进行地方立法,稳步推进综合整治,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四轮车给予临时行驶登记,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合理限定行驶范围和时间,限期予以淘汰退出。三是争取市委、政府支持,或参照当年取缔正三轮摩托车载客方式,通过一次性买断,彻底禁止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办复类别:B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跃军            联系电话:136****0718

                                宣城市公安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