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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11-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2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11-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2 09:41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8号

 

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66886538F,法定代表人:黄朝斌,地址:宣城市宁国市港口生态产业园。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企业开展了环境应急专项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你企业未按照规定对2018年12月19日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你企业仍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回顾性评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证明企业在2018年12月19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摘录,证明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当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6.《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仍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工作;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企业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7400元(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