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3-11-21 16:32:52
网友您好,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规定,划拨用地上的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当缴纳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我市中心城区土地收益收取标准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您可在宣城市人民政府搜索“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收取标准的公告”获取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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