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宣农﹝农药﹞罚﹝2023﹞3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根据2023年度农业投入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3.6%杀虫双大颗粒剂农药和40%三唑磷乳油农药进行执法抽检。8月12日,检测报告显示,经检测“杀虫双农药”2种农药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精神。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省宣城市朝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728519374D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江**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9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3.6%杀虫双大颗粒剂农药199袋、40%三唑磷乳油农药81瓶;
3.罚款人民币7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14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3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地方编码 | 341800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