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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11-00064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宣城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7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11-00064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宣城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7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宣城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7 09:5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具体如下:

安徽某某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会同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某某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3年1月28日至2月2日已恢复生产,与企业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工况标记的信息不符;(2)污水排放口COD自动监控设施自2023年1 月23日7时13分至2月2日15时05分数据缺失;氨氮设备于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0日未采到水样故障报警超过3次,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COD 设备于2022年12月1日-2022 年12月30日未采到水样故障报警超过3次,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2023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单》,并立即对案件启动立案查处工作。

【查处情况】

安徽某某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行为一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行为二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对涉案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两个违法行为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可以帮助生态环境部门精准发现问题、快速固定证据,是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结合该案,执法人员对视频监控录像和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分析,不放过蛛丝马迹,是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形成有效震慑。

通过执法大练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磨练了队伍意志,振奋了队伍精神,提高了执法意识和能力,提升了队伍工作凝聚力,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宣州区分局将继续以大练兵活动为“基点”,进一步完善、优化宣州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推动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水质自动监控站数据开展例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无量溪河赵家小湾站点,05月06日00时,氨氮2.09mg/L;05月06日04时,氨氮1.98mg/L;均超过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经分析,该区域屠宰加工企业嫌疑较大。2023年5月6日上午,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厂区外沟渠水质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东侧有一处水塘,该水塘东北角有混凝土涵管沿该公司厂区南侧围墙外埋设通向无量溪河,涵管在通向无量溪河前(河道坝埂西侧内)有约两米长距离处于敞开状态,该处水质浑浊,散发臭味;曹村村民组东侧水塘水质感官清澈,无异味;涵管入无量溪河排口处水质浑浊,散发臭味;该公司厂区南侧围墙为彩钢瓦材质,混凝土涵管直径约50厘米,执法人员使用氨氮快速监测仪器对涵管上下游水样监测显示,曹村村民组东侧水塘水质氨氮数据为1.01mg/L,涵管入无量溪河前敞开处氨氮数据为75.35mg/L,两处水质氨氮指标相差悬殊。执法人员随即利用管道探测机器人对农恒公司厂区外南侧混凝土涵管进行探测,管道探测机器人从该涵管入无量溪河前敞开处进入,距离入口向西约12米处发现混凝土涵管连接有一处波纹管,正在排水,波纹管另一端连接至企业废水黑膜池,最终锁定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事实。

【查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对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典型的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可疑线索,并通过无人管道探测机器人精准锁定违法行为,科技手段为环境违法案件侦办提供了全天候、全流程、全方位提供技术支持。

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综合运用查封扣押、罚款、移送公安等“组合拳”式打击,形成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包材车间西南角存在一积水坑,积水坑未做防渗处理,积水坑水来源于储罐内满溢的自来水,流经该公司氨水储罐及草甘膦水剂包装车间通道,通道内露天堆放有农药产品,该区域内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地面存在污染情况,经取样检测,积水坑内水体CODcr、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2640、14.2、10.2、57.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该公司环评中要求初期雨水需收集处理,原因系考虑到场地内会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环评文件由企业编制提交报批,应当知悉其内容,应当知道在雨污分流完善的前提下,还会出现跑冒滴漏,还应当收集初期雨水这个情况。但该公司不但没有完善雨污分流措施,还存在长期露天放农药产品的情况,以上两点加重了跑冒滴漏的可能与程度,更应当对地面淋溶水进行收集。虽然本案中水非初期雨水,但造成的环境影响与初期雨水相当,且通过调取视频和调查询问了解到,该情况并非第一次发生。企业明知地面淋溶水无法收集到污水处理站,会在低洼处形成积水坑,而不采取措施,存在一定的放任情况,应当认定有故意情节。

【查处情况】

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将被污染的地面淋溶水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行为涉嫌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之规定,2023年8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此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使用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证据提取单、监测报告、调取监控及书证等多种形式的证据类型,通过各种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行政完整证据链,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打击,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