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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11-0007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成文日期: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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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成文日期: 2023-11-2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7 16:44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经营者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听取企业意见的机制。本市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按照“谁起草,谁征求意见”“谁制定,谁征求意见”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企政策的起草承办单位、其他涉企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在文件起草或者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机构应当对涉企政策是否履行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程序进行前置审查。未按要求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在合法性审核阶段退回起草单位或者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征求意见。要加强对新出台涉企政策的备案审查,在备案阶段发现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的,要限期补正程序,逾期未补正程序的,不予备案。

二、合理选择听取意见的对象。要科学评估拟制定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邀请市政府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或者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综合考量企业的主营业务、固定资产规模、经营效益、企业信用、产品竞争力、带动能力等多维因素,2+3+4”产业链各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市级行业代表性企业名单库,并进行定期动态调整。

涉企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业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畅通企业提出意见的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通过报纸、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政策征求意见稿并明确征集意见的时间和意见反馈的方式与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企政策涉及特定行业、产业及特定地域的,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当征求不少于10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没有行业协会商会的,可适当增加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内企业数不足10家的,应当征求所有企业的意见。

与企业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组织召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四、健全企业意见处理反馈的方式。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要综合运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定点反馈,必要时可进行当面反馈。

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未采纳的原因进行反馈和说明,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

五、完善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效果评估。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应在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缓冲过渡期,为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要及时主动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涉企政策,并采取图片、动漫、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涉企政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政策制定或者执行单位要注重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可自行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落实情况后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涉企政策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