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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2-0019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3〕120号
发布日期: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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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3〕120号
发布日期: 2023-02-28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8 16:39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人民法院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不动产权利取得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宣城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板见附件2);

(七)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3《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4《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不动产权利取得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到场的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应一并在申请书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附件:1.《宣城市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板

3.《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模板

4.《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模板

 

 

20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