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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11-00095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9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11-00095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9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11-29 16:0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经营者、集市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构建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计量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三、经营户要对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要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称、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不得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直接影响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不得通过面板按键等方式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相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商超卖场、水果市场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一)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便于消费者使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平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应对场内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实行入场先行确认,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

(三)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使用标准砝码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四)在市场公告栏内,对因“缺斤少两”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户进行公示。

五、消费者购物时注意事项:

(一)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查看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平稳,注意称重前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二)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及时到公平秤进行复核,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三)消费者若发现“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相关经营者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改。对经提醒告诫后仍实施计量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从重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计量监管和执法,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