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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401-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情况】2023年宣城市市级政府行政许可清单、权责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401-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情况】2023年宣城市市级政府行政许可清单、权责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9
【动态调整情况】2023年宣城市市级政府行政许可清单、权责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19 08:47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调整后,宣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计362项,其中市级事项317项、县级事项244项、乡级事项25项。
   (二)权责事项清单:2023年市级权责清单涉及45个部门,经审核,拟保留权力事项3616项。其中行政许可317项、行政确认60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规划5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处罚2836项、行政强制161项、其他权力217项。
   (三)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涉及67个部门,经审核,拟保留公共服务事项1797项。
   (四)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涉及27个部门,经审核,拟保留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90项,累计取消68项,规范(下放)28项。

2023年宣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新增事项情况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市教体局;县级体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 市农业农村局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8届第87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导游证核发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导游管理办法》
4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023年宣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取消事项情况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业农村局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者风力发电站。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11﹞66号),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011年9月5日由省农委调整至市农委具体实施。
地方性行政法规设立
2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地方性行政法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