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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401-0005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卫健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401-0005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卫健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市卫健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本)
发布时间:2024-01-23 12:03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医疗机构设置验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级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行政相对人 取消。
主要理由: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16]171号)取消。
2017年取消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资产评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五条第四款: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资质认定 行政相对人 取消。
主要理由:对应行政权力市级取消。
2021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