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的公告
持证人程宝兰;(许可证号: 341802112276)因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对你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收回,但因无法联系持证人,现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宣烟专[ 2024 ]收回第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2月21日
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
编号:宣烟专[ 2024 ]收回第2号
程宝兰: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341802112276),收回的理由是: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规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徽省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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