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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 |
李芳军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李芳军 |
92341802MA2QQLUM4T |
李芳军 |
按照抽检计划,2023年10月25日,对李芳军经销的鳊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经营者李芳军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这批次的鳊鱼共购进了10.7斤,进货价格是5.5元/斤,销售价格是9元/斤,货值金额96.3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96.3元。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3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罚没款合计叁仟零玖拾陆元叁角整(¥3096.3)。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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