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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4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14 16:41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4

 

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5KAT4K,法定代表人金光意,地址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1日、12日,115日、16日,1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碳酸钙项目自20229月开始,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一直擅自生产至2024111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7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份、你单位提供的相关人员身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1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41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1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6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以及被调查人员口述案件相关情况。

3.现场拍摄执法视频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单位建设了10座碳酸钙石灰窑,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20241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生产。

4.你单位提供的碳酸钙项目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碳酸钙项目于20224月完成主体建设,并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20229月开始投入生产,生产时启用了废气治理设施。

5.你单位提供的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总经理为实际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6.石灰收款收据复印件4份、石灰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中控台账记录复印件2份、石灰送货单复印件2份、过磅单复印件2份、石灰出库统计单复印件2份、石灰销售统计表,证明你单位20229月开始投入生产,并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了销售。

7.合同(除尘设施)复印件5份、除尘设备维修记录表复印件3份、纯碱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纯碱购买记录和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和相关药剂。

8.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信访件9份、环境监察通知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信访投诉情况以及被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告知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有建设、调试和生产行为。

9.关于石灰生产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的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碳酸钙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9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4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5

 

赵爱芳:

性别女,汉族

你单位(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1日、12日,115日、16日,1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碳酸钙项目自20229月开始,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一直擅自生产至2024111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7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份、你单位提供的相关人员身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1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41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1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6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以及被调查人员口述案件相关情况。

3.现场拍摄执法视频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单位建设了10座碳酸钙石灰窑,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20241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生产。

4.你单位提供的碳酸钙项目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碳酸钙项目于20224月完成主体建设,并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20229月开始投入生产,生产时启用了废气治理设施。

5.你单位提供的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总经理为实际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6.石灰收款收据复印件4份、石灰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中控台账记录复印件2份、石灰送货单复印件2份、过磅单复印件2份、石灰出库统计单复印件2份、石灰销售统计表,证明你单位自20229月开始投入生产,并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了销售。

7.合同(除尘设施)复印件5份、除尘设备维修记录表复印件3份、纯碱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纯碱购买记录和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和相关药剂。

8.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信访件9份、环境监察通知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信访投诉情况以及被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告知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有建设、调试和生产行为。

9.关于石灰生产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的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碳酸钙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9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5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