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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彭宗菊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彭宗菊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彭宗菊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3-18 14:47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 92341800MA8QCY193B 彭宗菊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为周顺宝。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从上游销售员(微信号:束佳豪爸爸、微信号:a15055343685、电话号码:15055343685、姓名:束良槐)处购进的芹菜,购进价格:4元/kg、数量:5.8kg、金额23元。芹菜的销售价格为8元/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总金额为46.4元,违法所得46.4元。 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陆元肆角(¥204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暂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