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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3〕378号 |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 |
92341800MA8QCY193B |
彭宗菊 |
宣城市彭宗菊蔬菜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为周顺宝。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从上游销售员(微信号:束佳豪爸爸、微信号:a15055343685、电话号码:15055343685、姓名:束良槐)处购进的芹菜,购进价格:4元/kg、数量:5.8kg、金额23元。芹菜的销售价格为8元/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总金额为46.4元,违法所得46.4元。 |
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陆元肆角(¥2046.4)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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