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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1341/202403-0001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件解读】《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1341/202403-0001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件解读】《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5
【文件解读】《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5 10:27 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意义和主要考虑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级统计机构坚持一省一策,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各省级统计局需与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联合修订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时报送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起草过程

 

20236月以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安徽省统计局经认真评估,在《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统字〔202031号)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量化裁量权,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全省统计系统、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安徽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并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核。经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核。《裁量基准》经安徽省统计局党组会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4129日由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印发执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由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裁量原则;二是分别对七个类别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予以了明确;三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是对《裁量基准》提及的“应报数额”、“违法数额”、“差错率”等术语进行了解释;五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生效时间和废止的原有规范性文件。

四、适用时间

《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自2024129日起施行。2020624日印发的《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统〔202031号)和2020413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皖调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五、保障措施

   全省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不予行政处罚的选择使用裁量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将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张家品

电话:0551-62287177

    电子邮箱:zfjd_sj@stats.gov.cn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