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03-21 16:16:28
网友,您好:
您于部门信箱反映的问题(受理编号:BMXX【2024】591号),涉及不动产继承登记相关业务,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公证继承),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非公证继承),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您可到市建设科技大厦一楼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2号继承专窗咨询,或通过电话咨询(0563-2838916),感谢您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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