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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306-0008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306-0008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15:43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就《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xcsmzj@126.com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1.《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宣城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日  

 

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3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月·人。

(二)2023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 2023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人。

2. 2023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3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人。

(二)2023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人。

四、有关要求

1.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 各县、市、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省级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各市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对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了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我市孤儿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1510元/月/人、分散供养1100元/月/人,位于全省第13位,已三年未进行调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主要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5.《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

四、主要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结合我市当前经济和财力状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省级指导意见等因素,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照省级指导意见测算后取整。由于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和消费性支出构成的不同,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变动情况,分别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差水平进行科学测算,体现差异性。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至780元,实际增幅比例为8.3%。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05元提高至755元,实际增幅比例为7%。

最新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参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相同增幅比例确定。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10元提高至1295元,增幅比例为7%,为城市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66倍。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17元提高至982元,增幅比例为7%,为农村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3倍。

最新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因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故2023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2022年保持一致,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