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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3〕373号 |
宣城市银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宣城市银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91341800591405973H |
程兴伟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小姚南北干货调味品批发购进产品“散装干辣椒”10斤、购进价格17元/斤,销售价格为30元/斤。于2023年10月31日从宣城市文敏干货批发部购进产品“散称八角”5斤,购进价格:24元/斤,销售价格为50元/斤。在上述两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对相关产品开展了召回工作,召回产品数量为0。因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且无产品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50元。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伍佰伍拾元(355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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