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林长巡林履职媒体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林长真抓实干,增强林长巡林履职的公开力度,完善对林长的监督制度,更好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的原则,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 县级林长姓名;
(二) 县级林长类别;
(三) 县级林长职务;
(四) 巡林时间;
(五) 陪同单位及人员;
(六) 解决的具体问题;
(七) 解决问题个数。
第三条 公示内容应当客观、准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 公示方式以方便群众及时知晓、获取和查询为原则,采用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县级林长办每季度公示一次县级林长巡林履职情况,并应当从季度末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市林长办(市林业局)通过门户网站设立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监督咨询。
第七条 县级林长办应当督促乡(街道)、村(社区)比照执行县级林长巡林履职媒体公示制度,乡(街道)、村(社区)应以一定的方式分别在本区域内对乡级、村级林长月度巡林履职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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