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公安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2-0006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12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2-0006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12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12 15:15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依据

《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整体内容与2021年7月6日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宣公[2021]25号)未有变化,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11日市公安局向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关于公布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通告的征求意见函》,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函无意见。

2024年1月18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到市人大法工委,就市政府贯彻如何执行《条例》第十条等条款规定,与法工委进行了专题对接。

根据市人大法工委的建议,鉴于国家未调整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名录,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并于2024年1月18日至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因通告整体内容与《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宣公[2021]25号)保持一致未做调整,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建议。

2024年1月29日,宣城市公安局与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正式联合发文发布《关于公布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宣公〔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全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将阿富汗猎犬等48种烈性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烈性犬品种作为我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

(二)将苏格兰牧羊犬等14种大型犬作为我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品种。

(三)规定对于市民饲养的犬只品种认定有争议的,由养犬人提供系谱资料并由市级公安机关、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共同认定。

(四)规定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特定用途犬只,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创新举措

 本次通告规定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较《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公布的名录未做调整,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便于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五、下一步工作

市公安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宣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公安局

解读人:焦志勇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37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