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 经查,2024年3月23日22时至2024年3月24日1时40分。当事人宣城祥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施工许可情况下,在宣城市响山路与梅溪路交叉口西南角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工地(距市交通局小区住宅楼约20米处),安排挖掘机对内部施工道路进行平整作业,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小,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