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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405-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405-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5:57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我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宣城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5月6日-6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52号市政务中心11楼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中心,邮编:242000;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wjdps@163.com;

(三)联系电话:沈亚龙  0563-2616963。


《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4月,省水利厅制定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2013年宣城市人民政府5号令发布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21 年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2022 年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2023 年 10 月 18 日,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 号),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因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我局组织起草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通知》(长河湖〔2022〕2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标准》、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皖水管〔2008〕45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35号)及《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等。

三、修订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编写工作,我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2023年11月制定编写计划,并做好前期调查准备工作;2023年11月至12月,在摸清现状、掌握需求的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2024年2月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水利局)和相关企业单位意见,20244月组织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组认为,《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详实,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加强和提高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为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类型。

2、第四条--第十条,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 程序与申请材料要求,特别是提出了长距离管道(铁路、线路) 跨多个河道合并审批的意见。

3、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提出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特别是提出对防洪安全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

4、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和质量监督有关要求,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施工安排备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审核合并审批制度。

5、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事中事后检查主体、频次,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检查台账,明确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 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要求。

6、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7、附件 1“审批权限表”,明确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市大、中、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单位。

8、附件 2“规模划分表”,在长江委、淮委审批的涉河建设 项目规模划分基础上,明确了宣城市桥梁、码头等十五类常见 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宣城市项目规模划分以安徽省水利厅发布的《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附件2)规定为准,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机构规模划分为准。

9、附件 3,制定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 影响评价报告表》样表。

10、附件 4,制定了《宣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 检查表》,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施工阶段、度汛措施、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的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