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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5-00034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专项整治信息】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5-00034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专项整治信息】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专项整治信息】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9 15:4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月2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蒋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5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行为情况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常住住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6年至2022年,当事人蒋某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壮阳产品,并通过微信和网店的形式将其销售至全国各地。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部分产品检测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部分产品为假药。至案发时止,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560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原则,对药品和食品安全采取事前预防措施,努力降低药品和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绿林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3月28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阴绿林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2月1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34箱零3卷无中文标签的POE胶膜,销售金额为206572.5元,经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验,POE胶膜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市场巡查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巩固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查处不合格商品和其他各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在流通、消费等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县茗清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4月2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县茗清茶叶专业合作社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某品牌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关于“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4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货架上仍摆放该茶叶礼盒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度包装不仅需要消耗更多的材料、人力、设备等资源,也会增加运输、仓储等环节的难度和风险,使企业利益受损,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经营者秉应承诚信经营的原则,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广大消费者应科学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22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当日对当事人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以及样品的采集、保存不符合标准等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违规开展检测服务,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以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为抓手,持续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震慑行业相关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云岭酒厂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2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云岭酒厂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泾县云岭酒厂生产的红高粱酒、四川高粱酒、宁波大曲在产品包装上宣传该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其未查询到该企业的认证证书。2024年2月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北京世标认证中心出具的ISO9001认证证书一张,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显示当事人泾县云岭酒厂的获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监管执法为发展服务的理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将查处与纠错相结合,规范与保护相结合,查处一个行为,引导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15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程某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绩溪县检察院提供的线索信息,依法对程某辉经营的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校园周边,主要从事学生托管并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在经营场所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托管机构的现阶段的特点是规模小、人员少,地点较为隐蔽,一般在开办者的家中经营,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不断增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为统筹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未取得资质认定回收报废机动车案

2024年4月29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未取得资质认定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没收报废汽车和报废摩托车各1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旌德县庙首镇东山村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回收报废机动车。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在旌德县庙首镇东山村205国道旁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类似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这样比较隐蔽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扩大执法面,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非法回收活动,同时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同时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以社会监督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