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名称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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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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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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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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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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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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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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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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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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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 |
申请公开,泾市监郊罚字[2018]219号 |
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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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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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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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办理结果 |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 |
2024-04-26 |
回复内容 |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
肖成真: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1日收到您要求获取“泾市监郊罚字〔2018〕219号书面材料的依申请公开一件。经具体工作部门按规定处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泾市监郊罚字〔2018〕219号属于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建议申请人向泾县人民政府或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
如您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感谢您对宣城工商质监工作的支持。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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