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名称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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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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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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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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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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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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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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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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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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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 |
进口化妆品投诉举报编号:3101170000000210905050047 依法申请公开处理结果及依据以便投诉举报人及社会监督 |
所需信息用途 |
公众监督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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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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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办理结果 |
信息不存在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 |
2024-04-26 |
回复内容 |
刘海龙:
我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您要求获取“进口化妆品投诉举报编号:3101170000000210905050047 依法申请公开处理结果及依据以便投诉举报人及社会监督”的依申请公开一件。经具体工作部门按规定处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进口化妆品投诉举报编号101170000000210905050047的内容,经咨询安徽省12315、12331投诉举报中心、宣城市市场局稽查科以及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均表示未办理此投诉举报案件。其间,工作人员与您本人电话联系,请求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进一步查证,您一直未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以上规定,正式告知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如您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感谢您对宣城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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