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名称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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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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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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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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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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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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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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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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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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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 |
申请公开 泾市监郊罚字[2018]219号,文件详细内容。 |
所需信息用途 |
维护自身权益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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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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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办理结果 |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 |
2024-03-29 |
回复内容 |
肖成真:
我局已于2019年7月1日收到您要求获取“申请公开泾市监郊罚字[2018]219号文件详细内容”的依申请公开一件。经具体工作部门按规定处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曾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5日两次向本单位就同一问题提出依申请公开事项,本单位均已作出正式回复。2019年7月1日上午,本单位工作人员与您本人电话联系,询问您重复提出申请的原因,向您告知正确的解决途径,并向您本人说明对已作出答复的申请不予重复办理的相关规定,且得到您本人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办理。”依据以上规定,正式告知您该申请不予重复办理。
如您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感谢您对宣城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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