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
受理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
2、持有有效证件;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报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2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及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拟聘雇人员近期免冠照片(2寸)一张;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址: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宣城市人社局窗口。
办理电话:0563-3015187
服务对象: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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