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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20〕70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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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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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通畅绿化尽责通道,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在对社会公布的指定地点,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林木、绿地,以履行义务植树职责的行为。

认建是指按照批准的绿化方案和建设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或投工投劳方式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绿化的林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或者通过投工投劳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养护及管理。

第三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主要采取出资和投工投劳形式。出资形式由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护和资金管理。投工投劳形式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绿化建设和管护。

第五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日常管理。

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纳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个人)表彰推荐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范围为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它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按《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结合文明城市建设、贫困村包保帮扶等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双方应当签订年度书面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认养协议一般一年一签。

林木、绿地管理单位因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天向出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告知,并向辖区绿化委员会报备,根据年度管护时间,按比例退还认建认养费用。

第十条 对同一林木、绿地,多个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表示认建认养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认建认养主体。

第十一条  个人认建认养应达到安徽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标准。个人认建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最低不少于3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不少于9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不少于30平方米;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至少达到1株。

第十二条  个人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一般应不低于我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折算标准30元/年,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和具体资金使用信息。

第十五条  对开展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授予相应年度义务植树尽责的证明。其中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出资10万元以上者,由市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

第十六条  以出资形式开展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或死亡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资金应根据养护时间,按比例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5年期冠名权。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有5年期冠名权。

第十八条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者,允许其在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荣誉牌应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过多挤占绿地空间。

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和投工投劳的,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中止认建认养。

第十九条 对因各类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补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批森林旅游企业或单位,落实义务植树尽责地方性福利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履行义务植树公民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