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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应对疫情积极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1条)

阅读次数: 5501次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办 发布时间:2020-10-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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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2月21日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完成地上一层施工。(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577)

2.2020年2月21日前开发企业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所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以跨一个施工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562)

3.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562)

4.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经批准且在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建筑业企业按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复工复产3个以下项目加3分,复工复产3个及以上项目加5分。(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520)

5.对项目建设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计算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243)

6.开复工工程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防控方案应列明具体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及防疫成本。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防疫成本具体包含必要的防控管理人员工资、增设防控设施、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消毒、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疫情防控物资购置储备等相关费用。防疫成本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在工程结算中予以确认。(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3015760)

7.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调整方法。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价格波动异常的,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变化风险。因疫情导致应对疫情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的其他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执行。(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3015760)

8.2020年6月30日前,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延期缴纳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文号:宣政办秘〔2020〕11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电话:0563-2616500)

9.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能评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申请人可网上申请办理。积极采用网络视频会审和专家函审等形式开展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充纸质原件。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属于省级行政许可权限的节能审查事项,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文号:皖发改环资〔2020〕146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21092)

10.将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公司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优惠电费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文号:发改价格〔2020〕994号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电话:13965398981

11.《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落实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见面时间至今年2月1日。二是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三是对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文号:宣城市发改委发改价格〔2020〕27号;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电话:1396539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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