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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财税金融政策(17条)

阅读次数: 10222次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3-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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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市本级大企业、大项目,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号:宣政办201544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电话:0563-3037861

2.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文号:皖财税法〔2020〕1005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电话:0563-3033728)

3.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文号:皖人社发〔2020〕11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电话:0563-3033743)

4.自2020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电话:0563-2829580)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电话:0563-2829580)

6.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文号:银发〔2020〕324号;责任单位: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电话:0563-3032050)

7.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我市每年进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挂牌的前100家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完成股改的市财政再行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奖补。(文号:宣政办秘﹝2020﹞64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电话:0563-2710136)

8.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降低反担保条件,加强对民营、小微、“三农”企业的增信支持,力争到2022年,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文号:宣政办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电话:0563-2710136)

9.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文号:皖政〔2018〕58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35108)

10.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文号:皖政〔2020〕14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35108)

11.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文号:皖政〔2017〕51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35108)

12.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文号:皖政〔2017〕51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35108)

13.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文号:皖政〔2017〕51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电话:0563-3035108)

14.支持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对完成市级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示范片年度创建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根据等次给予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高10万元奖补。(文号:宣林长办〔2020〕19号;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电话:0563-5227569)

15.支持三大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对当年新造或改造面积分别不低于200亩、100亩、50亩,总面积达到1000亩、500亩、200亩的竹业、木本油料、以中药材为主的林下经济基地,每年评选10个市级三大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每个示范基地10万元奖补(文号:宣林长办〔2020〕19号;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电话:0563-5227569)

16.鼓励林业企业参展。对林业企业参加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林业展会的,补助展位费一半,并给予获得金奖企业0.5万元奖补(文号:宣林长办〔2020〕19号;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电话:0563-5227569)

17.引导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对拥有不低于500亩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主体,围绕森林旅游主题开展森林步道、层次森林、炫彩森林等基础建设,发展森林观光、休闲、康养产业,每年评选10个市级森林观光示范点,给予每个示范点5万元奖补。(文号:宣林长办〔2020〕19号;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电话:0563-522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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