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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四送一服”小微企业纾困政策

阅读次数: 6734次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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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额扣除。

10.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14.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5.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16.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二、人社政策

17.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18.2020年2月起,对企业(包含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市本级、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宣州区减征期限2个月。

19.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2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

2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本市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申请企业须与新增就业岗位职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及时在“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用工备案。

22.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且企业之间签订调剂用工协议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

23.对通过招标、委托、承包、战略性合作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与企业签订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协议;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在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和企业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照300元每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给予1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给予2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4.疫情期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每人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5.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26.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7.对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8.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省级拨付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超过2000元部分由受益财政(主管人社部门同级财政)与用人单位按照4:6比例分担。

29.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纳入重点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定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

30.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31.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

3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

33.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4.对符合条件的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成功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成功介绍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给予1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3)成功介绍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给予2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金融政策

36.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

37.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力争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

38.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提高融资效率。

39.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0.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41.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42.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43.“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

44.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45.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下浮担保费率,下浮幅度为原担保费率水平30%以上。应急转贷机构对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下浮应急转贷费率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46.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四、用电用水用气政策

47.执行阶段性电价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8.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 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 2月1日。

49.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50.非居民用气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非居民天然气淡季价格执行时间由原定4月1日提前至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冬季的每立方3.59元提前恢复执行淡季的每立方3.01元。

51.用气价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价格支持政策。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和涉农企业用气价格在同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基础上再下调10%,期限三个月,具体为:中小微工业企业终端销售价格2020年2月9日至2月21日由每立方3.59元降至3.23元;2020年2月22日至5月8日,由每立方3.01元降至2.70元。涉农企业终端销售价格2020年2月21日由每立方3.59元降至3.23元;2020年2月22日至5月20日由每立方3.01元降至2.70元。

52.自2020年2月9日至5月8日小微工业企业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1.6元降低至1.44元。

53.疫情期间,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汽,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五、市场准入与监管政策

54.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55.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

56.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

5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商务政策

58.为企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59.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60.对企业参加经省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省商务厅承办或会同省贸促会承办的境外自办或联办展会,省商务厅推荐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最多给予参展企业2个展位费、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的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给予50%补贴。

61.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境外专项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1位参加人员国际机票费、人员费(每场活动按3天计算)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最高10万元。

62.支持和组织省内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出口企业参加2020年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重大展会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

63.对进出口企业或机构为扩大出口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专卖店、服务机构等营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当年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40万元。

64.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品牌,对认定为“安徽出口品牌”的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65.对企业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内的技术或产品予以贴息支持。

6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企业、平台、营销中心、物流体系发展。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8〕46号)执行。

67.对商业银行面向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无需提供额外抵质押担保、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按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年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68.支持企业应诉、申诉贸易摩擦案件。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建立汽车、光伏等我省重点进出口行业预警平台,单个平台最高给予3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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