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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政策清单

阅读次数: 13347次 信息来源: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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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版,51条)

 

 

一、精简流程提速增效政策(7条)

1.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将原来由两个部门发放、功能内容相近的,并且都是为了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同时,还规定了对于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2.在用地报批以后,将原来由两个部门发放,内容高度一致的,均体现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监管关系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形成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也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需求,从方便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于划拨土地,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同步核发。对于出让土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3.多测整合、多验合一。要求“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特别强调原则上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个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4.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5.整合测绘事项,避免重复测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皖自然资规〔2020〕9号)

6.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多渠道服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并搭建“互联网+”服务系统和“多测合一”共享平台,提供“多测合一”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服务系统和共享平台应与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衔接,与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多测合一”的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及数据共享。(皖自然资规〔2020〕9号)

7.建立共享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共享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利用与共享流程。“多测合一”成果依据工程建设时序分别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凡是可以通过“多测合一”共享平台获取的成果,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凡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共享平台的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要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多测合一”成果的共享交换、更新利用工作。(皖自然资规〔2020〕9号)

二、不动产登记优惠政策(3条)

1.申请办理登记的小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再提供证明材料。(皖自然资登函〔2021〕1号)

2.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登记费,无须承诺。(皖自然资登函〔2021〕1号)

3.非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不愿做出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登记费。(皖自然资登函〔2021〕1号)

三、支持用地预审政策(6条)

1.严格限定重大项目建设范围。现阶段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交通类。

①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②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③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4)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自然资规2018〕3号)

2.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自然资规2018〕3号

3.严格用地预审事后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理和补划方案的要求,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入库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平台进行严格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列为监管的重点内容,通过实地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然资规2018〕3号

4.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指导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充分发挥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皖自然资耕2020〕2号)

5.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符合相关要求的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占用水田的必须补划水田;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难以满足补划要求的县(市、区),可由项目所在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管控要求。(皖自然资耕2020〕2号)

6.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实行内业技术审查、外业实地踏勘论证、专家评审结合的工作制度。(皖自然资耕2020〕2号)

四、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6条)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指导建设单位采取选址避让、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各地要立足自身,主动作为,落实责任。确实无法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统筹,按照《安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规定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皖自然资耕〔2020〕1号)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购买申请人,申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皖自然资耕〔2020〕1号)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办理,按省厅的部署具体组织实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承担交易完成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皖自然资耕〔2020〕1号)

4.省级指标交易原则上每季度进行1次,每季度的前2个月为购买指标申报期,第3个月进行指标交易。如有项目急需购买指标,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皖自然资耕〔2020〕1号)

5.《安徽省市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适用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3号)中的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通信、邮政、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等独立选址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皖自然资耕〔2020〕3号)

6.省级指标交易原则上每季度进行1次(具体交易频次视需求情况确定),转让方为指标所在地人民政府。转让方提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指标交易申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省厅、省储备中心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发布指标挂牌交易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皖自然资耕〔2020〕3号)

五、支持用地报批政策(5条)

1.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市、县以及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同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皖自然资规〔2021〕1号)

2.《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前,已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40%,或者在依法调整开发区用地结构后不低于40%,在本细则实施后需要继续实施征收土地的,可以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但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集中建设区内或者剩余未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皖自然资规〔2021〕1号)

3.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审批,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皖自然资规〔2021〕1号)

4.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每年度允许调整1次。(皖自然资规〔2021〕1号)

5.规范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行为。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范土地征收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皖自然资〔2020〕70号)

六、“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政策(5条)

1.省自然资源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包括:土地估价行业执行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检查、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检查。(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

2.抽查事项采取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

3.抽查事项采取书面核查的,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书面核查中,检查对象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进行确认。(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

4.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

5.检查实施单位(处室)在抽查任务结束后,应汇总抽查结果,录入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皖自然资法函〔2020〕47号)

七、节约集约用地政策(5条)

1.《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两部分,其中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土地利用分类的相关要求划分为工矿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住宅及特殊用地等5个门类,共包含66个大类,431个小类指标,从容积率、绿地率、行政办公用地比例、单位用地面积、总体用地规模等多个方面列出了具体的数值规模控制要求;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建制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和道路用地等4部分,分别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单项用地比例及总规模等方面列出了具体的数值规模控制要求。(皖自然资用〔2020〕2号)

2.全省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相关要求,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使用荒地、劣地,尽量少占耕地,处理好建设用地与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关系。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皖自然资用〔2020〕2号)

3.全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按照有利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的原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综合确定建设规模。(皖自然资用〔2020〕2号)

4.各类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应当符合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及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15万元/年的要求。(皖自然资用〔2020〕2号)

5.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依据《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DB34/T3103-2018)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及用地规模。(皖自然资用〔2020〕2号)

八、支持矿业企业发展和生态修复政策(14条)

1.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77号)

2.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77号)

3.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工作基础。鼓励矿山企业通过三维矿山地质建模等方式,结合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做到矿山资源储量的保有量、增减量、开采量、损失量等自动统计和及时更新。(皖自然资矿保函〔2021〕4号)

4.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皖自然资矿保函〔2021〕4号)

5.积极推进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实现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与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互通共享,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综合评估,切实提升数据质量。(皖自然资矿保函〔2021〕4号)

6.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矿山企业,据实调查采煤塌陷区地类、面积、塌陷深度等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或专项调查中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煤矿以外其他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可参照执行。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皖自然资规〔2021〕2号)

7.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皖自然资规〔2021〕2号)

8.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皖自然资规〔2021〕2号)

9.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项目进行管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和依法批准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修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期。(皖自然资规〔2021〕2号)

10.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的,须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全省林地“一张图”中由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分配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时,根据修复林地的面积予以奖补一定数额林地定额,奖补定额当年有效。(皖自然资规〔2021〕2号)

11.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皖自然资规〔2021〕2号)

12.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经修复后的土地,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产业,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履行供地手续;对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皖自然资规〔2021〕2号)

13.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皖自然资规〔2021〕2号)

14.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修复期限、修复效果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皖自然资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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