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宣城市供销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宣城市供销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社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社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本社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社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社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社领导在本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规费征收收入数据,费源、征收、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社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各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公开事项《呈报表》,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初审,部门领导审签后,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先征求、请示分管社领导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社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