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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评议对象为本单位及相关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主动公开:《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列出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充分体现宣城市供销社的职能特点,是否满足公众需求。

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地向申请人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申请人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主动公开事项:经常性工作是否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是否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是否随时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公开的事项是否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帮助的途径和期限;公开内容有误或不准确的,是否应申请人要求及时更正并说明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是否符合《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相关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符合《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相关规定,是否便捷。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合理、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监督评议途径是否畅通,是否公开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众意愿,设计问卷调查表,向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或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适时邀请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三)监督员评议:从社会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可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的安排适时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第七条  在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评议和专项评议。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众、代表、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告知、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