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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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管执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城管局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局局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二级机构办公室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联络员,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分管领导或局办确认。
第五条 市城管局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市城管局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城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以宣城市城管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批准。
(三) 以各二级机构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全市范围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机构设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