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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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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税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14 00:00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促进各级地税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结合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地税局负责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别负责本级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同时,也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的考核、评议。

  第四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地税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

  第六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税收执法公开情况。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便民措施执行情况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情况。

  (八)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十)其他应公开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七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包括对社会公开情况的评议和对内部公开情况的评议,应分开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税收综合督查一并进行。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对象:是否按规定分别实施了对社会公开、对单位内部公开。

(二)公开内容:是否遵循依法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违反了有关保密规定。

(三)公开渠道:是否有固定、稳定和规范的渠道,公开渠道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形式:是否简明规范,内容是否便学易懂。

(五)公开时限:是否及时有效,是否有超出规定时限公开的情况。

(六)制度建设: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七)公开效果:对社会公开是否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内公开是否得到基层地税干部职工的满意和认可,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受理并合理采纳。

(八)与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评议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作为系统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地税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评议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实用易行、方便有效的原则,可选择采用以下评议方式:

(一)对社会公开工作的评议方式

1.网上评议。在市局门户网站或其他载体上公布评议内容,由公众上网评议。

2.代表评议。结合“一线税干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或依托“纳税人学校”、“纳税人联合会”等载体,接受纳税人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

3.问卷评议。通过向纳税人以及有关单位、部门和社会人士发送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内部公开工作的评议方式

1.结合民主生活会到基层分局(局)听取意见。

2.通过市局内网收集和听取各方意见。

3.通过向系统内干部职工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评议程序。组织开展评议的部门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或要求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同时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被评议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后,应及时制定措施,加以整改。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合理解释。整改情况可通过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四章 考核评议的标准和等次

  第十二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三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地税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考核评议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地税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