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市人民银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人民银行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5 00:00 来源:市人民银行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机关各职能科室,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科室及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栏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答复或补语公开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保密审查、信息报送等配套制度;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考核通知。

(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三)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中心支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发现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时,因违法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