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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7 00:00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数据报送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报送工作。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组织审查、定期报送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要求:

   (一)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1、4、7、10月的12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属于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府办;

   (二)每年3月31日之前,在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临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条出现漏报、误报、瞒报、迟报或不报现象,造成影响的,按照《宣城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