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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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