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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检查评议及干部考核制度》和《宣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1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宣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检查评议

及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处、中心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检查评议,负责对各科室、处、中心新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检查评议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处、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和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检查评议和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评议和考核的各科室、处、中心,具体时间定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检查评议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评议和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检查评议和考核各科室、处、中心发出通知;

(三)被检查评议和考核的处室、单位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科室、处、中心,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科室、处、中心,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宣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处、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三、各科室、处、中心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追究科室、处、中心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四、科室、处、中心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务内容、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政务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政务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处、中心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科室、处、中心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科室、处、中心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