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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机关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06 00:00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字体:[ ]

  为推进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机关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考评的标准和内容

  一、年度效能考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评。

  具体标准:

  1.优秀:年内行政效能显著提高,政绩突出,能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能秉公办事,认真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服务质量好、效率高,年内未被诫勉教育。

  2.良好:认真执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工作成绩较好,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机关科室未被通报批评,个人未被诫勉教育。

  3.合格:能够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局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年度内受诫勉教育不超过一次。

  4.不合格:工作效率低下,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产生较恶劣影响,年度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含两次)

  二、机关考评主要以本局机关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考评内容。对违反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1)工作态度不好,对有关单位和办事人员询问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2)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者未能及时办理的;

  (3)工作消极推诿,不负责任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中发生错漏,又不及时纠正,或无故超过规定期限,有关单位和群众举报不满的;

    (5)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2.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对当事人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单位和群众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3.机关考评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机关内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各科室和个人年度考评优秀者,可直接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考评良好者可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考评合格或不合格者,或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一次者,本年度不能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