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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四、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五、公开方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市编办门户网站。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主体
我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办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监督与考核
市政府信息办将对我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