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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微博 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宣城市政务微博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3〕1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30日

抄送:市政府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微博发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对外宣传、舆论引导、信息交流、提升形象”的重要作用,完善微博发布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微博发布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确保微博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树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微博的发布管理按照依法依规、善管善用、可管可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我委微博名为:宣城住建委,腾讯微博网址为:http://1.t.qq.com/anhuixczjw,新浪微博网址为:http://e.weibo.com/u/3320528060。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政务微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委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科室、各二级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政务微博由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委办公室设微博管理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搜集,督促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及时报送信息,负责委政务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政务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提供,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门的信息员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编辑、报送工作,并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委办公室。

 

第三章  发布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微博发布内容包括:

(一)政务信息、重要事项、宣传教育、行业动态、服务信息、公益活动等。

(二)结合工作需要,转载的新闻类信息和转发其他部门的信息。

(三)由各科室、各二级机构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一条微博字数最多为140字,各科室、各二级机构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各科室、各二级机构每周报送的微博条数应不少于3条。

第十条  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二)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由各科室、各二级机构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发布审核批示单交由委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重要且紧急的信息,按照特事特办程序请示委领导后及时发布。

(四)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委办公室微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

第十二条  微博管理员要认真查看网民的回复和私信,分析群众的诉求,以“微博舆情”的形式整理报委领导审阅后,交由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微博发布内容要贴近民生,接“地气”,尽量避免领导活动类新闻,语言要清新活泼、通俗易懂,善用网络语言,少些官样文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