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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4 00:00 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及时;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相关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涉密信息或不应当公开信息情况。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基本程序:被考核科室认真总结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照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采取查看相关材料、网上查验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对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限期,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按照《宣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