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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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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银监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8 00:00 来源:宣城银保监分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宣城银监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工作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安徽银监局有关信息宣传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宣城银监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宣城银监分局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系统内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公告;接待、安排新闻记者采访;审核有关宣传材料、新闻稿件;编审内部信息刊物,编报信息稿件;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工作交流;组织信息工作考评。

第三条  宣城银监分局应配备专(兼)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宣城银监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可列席有关业务工作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四条  宣城银监分局办公室应与新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及时编发专题新闻通讯稿,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宣城银监分局的监管新经验、好做法与宣城银行业改革与发展成效、经营业绩等,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知识。在突发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主动联系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努力减少或消除负面报道的影响。

第五条  宣城银监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宣城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员向在宣主要新闻单位通报情况,答复记者提问。在重要活动中或遇到重大事件、敏感事件时,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宣城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员向新闻媒体介绍有关方面的专题情况并负责答复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或主要负责人的决定组织。

 

第六条  宣城银监分局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一般由负责人出面接受记者采访,对可能涉及保密事项难以把握的,应商宣城银监分局保密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作答。采访结束后,宣城银监分局办公室应要求记者将拟刊出的采访稿件样稿送由接收采访的人员或办公室主任、局领导审查签字认可。

第七条  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统计数据或在发表文章引用金融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银监会、安徽银监局、宣城银监分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宣城银监分局办公室负责编发《信息专报》,并向安徽银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纪委负责编发《纪检监察工作专刊》、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编发《思想宣传工作专刊》、工会负责编发《工会工作专刊》。宣城银监分局开展的专项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徽银监局有关信息刊物编发要求,编印专项工作简报或专刊。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向宣城银监分局内部刊物报送信息稿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上报。宣城银监分局向安徽银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稿件或编印每期的内部刊物,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领导审定签发。监管办事处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应提前或同时报送宣城银监分局。重大突发事件类信息、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安徽银监局、宣城银监分局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向外报送信息稿件,瞒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必报信息的;报送信息不实、抄袭信息稿件;擅自接受或约请新闻单位采访或提供文件材料。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信息;泄露尚未出台或正在讨论的金融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和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提供类似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新闻信息工作制度》(宣银监发〔2004〕29号)同时废止。